2014年以來,我國在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領域開始大力推廣采用PPP模式實施項目,隨著時間推移,大量項目完成了項目建設任務,并進入了運營階段,項目管理的重點也由投資建設轉移到了項目運營,項目付費金額在運營期的調整也成為運營管理的重點之一。一般項目合同規定的付費機制多與貸款基準利率相關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新的市場化利率工具的形成勢必會對PPP項目融資及付費造成影響。
一、利率市場化改革
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其核心是解決“利率雙軌制”的問題,提升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理順資金價格的決定機制。“利率雙軌制”是指存貸款基準利率和市場化無風險利率并存。一方面,存貸款基準利率仍是我國存貸款市場利率定價的錨。雖然存貸款利率浮動的上下限已經放開,但央行仍繼續公布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為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的參考。另一方面,我國市場化無風險利率發展良好。質押式回購利率(DR)、國債收益率和公開市場操作利率(OMO)等指標性利率,對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的參考作用日益增強。
在貨幣政策的利率傳導渠道中,央行控制政策利率并通過其表達政策立場,政策信號經由市場基準利率傳導至市場利率。政策信號通過市場利率軌和基準利率軌這兩條軌道向貸款實際利率進行傳導。在市場利率軌中,先由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傳導至以質押式回購利率為代表的貨幣市場基準利率,再跨期限傳導至中長期債券市場,繼而跨品種傳導至貸款市場。在貸款基準利率軌中,由貸款基準利率直接傳導至貸款市場。
由于利率雙軌制的存在,貸款實際利率同時受到貸款基準利率和市場利率這兩個因素的影響,其中,市場利率軌對于貸款實際利率的傳導能力是明顯低于貸款基準利率軌的,貸款實際利率主要受到貸款基準利率的影響,而貸款基準利率的波動幅度明顯小于債券市場利率,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應不強。鑒于此,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是促進利率并軌的重點,而貸款利率影響重大,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關鍵所在。自2004年我國利率市場化進入發展階段,貸款利率的改革穩步推進。
2019年8月改革后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中期借貸便利(MLF)利率上加點形成,與原先的LPR形成機制相比,在報價原則、形成方式、期限品種、報價行、報價頻率等方面都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新的LPR形成機制更多地發揮了市場化機制的作用,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增強了利率傳導效率。
二、對PPP項目的影響
隨著貸款利率市場化水平的提升,LPR逐漸成為貸款利率的重要參考依據。PPP項目生命周期較長,項目的融資及收益均與貸款利率息息相關,利率市場化改革勢必會對PPP項目的建設運營產生重大影響。
(1)融資影響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按此規定,2020年1月1日后的PPP項目融資合同將主要以LPR值作為PPP融資合同的“基準利率”。但對于之前已簽訂融資合同的PPP項目,應結合合同中基準利率的規定以及調價要求具體分析。
(2)政府付費調整
PPP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對項目付費有重大影響,投資回報率大多參考貸款基準利率上下浮動,因此貸款基準利率的變動與項目付費息息相關。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改革,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央行一直未宣布新的貸款基準利率。2019年8月進行LPR改革后,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發布LPR,自2019年8月20日發布新的LPR以來,已經歷多輪降息。對此是否可理解為LPR已替代貸款基準利率,仍未有定論。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其中提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實際的民事借款糾紛案例中,多以此為依據判定存量貸款利率按照LPR執行。而在具體的PPP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最高院的相關判例,加之相關部門未明確發文取消貸款基準利率,諸多項目難以據此進行回報機制的調整。
筆者認為,對于利率市場化改革過程中PPP項目產生的融資及付費的影響,2020年1月1日后的簽訂合同的項目,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要求,以LPR值作為參考利率。2020年1月1日前的存量項目,實施機構及項目公司應該共同協商,確保項目公司能夠持續穩定的經營,既不過度虧損,也不過分盈利。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盡快出臺政策文件,明確貸款基準利率及LPR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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