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PPP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A: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13號),PPP項目績效指標體系由績效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數據來源、評價標準與評分方法構成。
Q2:PPP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內容是否可以調整?
A:根據財金〔2020〕13號文件精神,PPP項目采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可結合社會資本響應及合同談判情況對績效指標體系中非實質性內容進行合理調整。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在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
Q3:PPP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中哪些是非實質性內容?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PPP項目績效考核的結果將與社會資本的回報直接掛鉤,根據財金〔2020〕13號文件對于績效考核體系所含內容的界定,包括績效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數據來源、評價標準、評分方法等,均關乎績效評價的結果,嚴格來說或多或少都涉及實質性內容。考慮到PPP項目或出現行業標準調整等實際情況,若確有需要,須按照財金〔2020〕13號文件的合規性要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