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是對PPP項目目標的實現性進行的有效衡量,并根據衡量結果來調解政府的對價支出。它的整個體系包含PPP項目產出說明、績效考核、偏差糾正、政府付費的定期考核及PDCA的中期考核等,其中產出說明約定PPP項目產出內容及質量等級要求,績效考核對產出說明進行量化。
一、 績效考核政策演變
2014年9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明確提出了“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要求“穩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此后,國務院提出在財政資金統籌使用中要反映績效評價結果,財政部、發改委等多部門相繼發文強調完善PPP項目績效考核制度,從簡單的規范要求到詳細的績效考核組成,PPP項目績效考核政策依據不斷演變,規則不斷細化;同時涉及項目領域也逐步擴大,如市政工程、交通運輸、醫療、養老、海綿城市、水利建設、農業、城鎮綜合開發等。
二、 績效考核政策梳理
主要政策依據梳理如下:
績效考核的相關政策文件 | |||
發布時間 | 發布機構 | 文件名稱 | 具體內容(部分) |
2014年11月 | 財政部 | 《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 | 強調要“對PPP示范項目實施全生命周期監管,定期組織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作為定價調價的重要依據,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 |
2015年6月 | 國務院 | 《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35號) | 提出“做細做實項目庫,全面反映項目的執行單位、歷年預算安排、結轉結余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 |
2015年12月 | 財政部 | 《關于印發〈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財金〔2015〕167號) | 提出“在PPP項目合作期內和期滿后,項目本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將物有所值評價報告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照進行統計和分析”,不僅對績效考核提出了要求,還對績效考核的組成予以提示 |
2016年5月 |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 《關于進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32號) | 明確“要依法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招標投標、采購文件、項目合同、工程進展、運營績效等相關信息”,要求績效的考核結果必須“依法及時、充分披露” |
2016年9月 |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 《關于開展重大市政工程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創新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068號) | 重點從“政府通過合同管理、績效考核按效付費,實現全產業鏈和項目全生命周期的PPP合作”“完善行業監管機制,重點對企業的績效、運營成本、服務效率、產品質量進行監審”等方面做出了明確指示,作為市政行業示范項目的創新工作要求 |
2016年10月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關于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1號) | 明確指示“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 |
2017年1月 | 財政部 |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7〕1號) | 通知對PPP項目的采購階段、執行階段和移交階段的公開信息做了明確要求,其中均包括績效考核條款。通知第七條明確,采購階段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批復文件,以及已簽署的PPP項目合同,并列示主要產出說明及績效指標、回報機制、調價機制等核心條款 |
2017年11月 | 財政部 | 《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 | 提出“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
2018年4月 | 財政部 |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財金〔2018〕54號) | 明確要求“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
2020年2月 | 財政部 | 關于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20〕10號) |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
2020年3月 | 財政部 |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13號) |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PPP 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 |
三、 總結
通過對PPP項目績效評價政策依據的梳理,可以看出各部委對績效考核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且趨于明確和量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事前完善產出說明內容,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做好事中考核的前提準備,并依法公示,同時對新項目要求建設成本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低于30%;
(2)加強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定期對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運營管理、資金使用、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項目結束后,適時對項目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后評價;
(3)將績效考核與政府補貼和付費掛鉤,根據事先約定的項目具體產出標準和績效考核指標以及考核的結果作出調整;
(4)績效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
(5)績效評價結果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公開。